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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新竹村廖家皂干部非法剥夺土地款

来源:红网2014年4月28日18:07【评论0条】字号:T|T

  续2014年4月8日在红网上面发表的衡阳石鼓松木乡新竹村廖家皂组长、会计、出纳非法剥夺我全家土地款作出阐述:

  尊敬的市纪委领导:

  首先,你们在繁忙的公务中看了我的举报信,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与感恩,让我更深一步相信党相信政府!

  现在向您们如实反映我父亲(彭书林)于2014年4月27日上午与社区街道、村干部、组干部开的又一次所谓的“协调会”,情况如下:

  2014年4月27日中午,我接到父亲的来电,随后与街道主任通话中,其中有几点我表示非常的不理解与气愤:

  ①在原举报信中,主任提出我所写的“村干部”与事实不符,在此我必须要强烈的说明:从2013年至今,我父亲一直在找组上、村上、社区、园区协调此事,期望能够还我全家人的公道。至2013年8月5日拿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298号)后我父亲在次找到组干部,他们依然强词夺理的宣称我没有分配的权利,找到村干部,村干部当即表示我不应该享有与同村村民的待遇,找到园区,园区却委托街道协调,街道经多次协调最后都变成不了了之,某些人甚至还为组上说话,让我们感到寒心的是,这么多的村官及干部竟然都是如此藐视与无视法律,明知我全家的合法权益受伤巨大的侵害,没有任何人起实质与决定性的作用,更让我不理解的是,组上为何会有如此大的权力?这么多的上级部门为何处理与监管不了组干部???

  ②主任说组干部不承认我儿子段乐轩的户籍,理由是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出生登记规定:凡在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婴儿即可在父亲与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我儿子段乐轩于2010年3月27日出生,于4月份为他在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登记,基于组干部所提出来的这一点是对政策对法律的无知,更是个荒唐的说法。

  ③社区主任提出我这属于法律纠纷应叫法官来协调,或者重新在去起诉一次。我的官司于2013年8月5日下达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298号),法院也将判决书交给了组上,如果组上对判决书有任何质疑都可以上诉,在下达判决书之日起至强制执行止,组上并没有上诉,以默认的姿态呈现,他们无视法院强制执行我的合法权益,随后在2014年1月组上分得一笔征收款时在无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便私自扣除我父母嫂子侄女的征地款。我认为他说的这一点是非常的不负责任及荒唐至极。

  而后又与组长通电话,组长还是坚称我无权分得村上的征地款,说村上制定了什么所谓的村规民约(实为一改再改的不平等条约),还说如果你分了钱,队上的出嫁女都要分钱。这是对我的人格受到严重的歧视,在我们伟大的中国男女都是平等的,我质问他:①你作为一个党员、国家干部,在你眼中还有没有王法?还讲不讲法律?法律在你面前是不是还不如你所谓的村规民约?你们凭什么口出狂言说我买通法官?法院是一个多么威严的地方,岂容你等可以亵渎的!②你们当年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公平吗?我知情吗?为什么一改再改?曾经的出嫁女是享有分配的,现在为何超生、外来人口都可以享有分配,独生子可以分双份?你们几句话想让谁分就分,为何还要非法剥夺我的合法权益?③我的土地款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你们有什么权力扣除我父母的?组干部还厚颜无齿到有因就有果,强行私自扣除我家人的土地款来进行威胁我。这样的做法跟强盗有何区别?自古土地乃农民的生存之道,如今地被征了,土地款却被你们霸占,叫我们全家如何生存?

  特此说明:以上内容均属事实,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邪不胜正,恳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来彻查事情真相,我相信政府一定会还我一家人的公道,因为园区、街道、村上都处理不了此事!!!!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新竹村廖家皂组

  彭丽娟敬上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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