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日 闺蜜女子健身会所试营业(地址:衡阳市蒸阳南路崇尚百货四楼) 本人5月4日办了一张530元的瑜伽季卡,在未使用过的情况下,之后10天发现自己怀孕,遂要求该会所处理退卡。
主要原因是:1.因为新开的健身房的气味叫我本人不舒服造成晕眩,恶心的症状。
2.不清楚此会所是否具备为孕妇训练瑜伽的资质。
3.没有享用过服务,也冇给对方造成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预交金额消费或服务应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的服务,消费者可要求退款。)
本人曾三次上门要求退款,该会所工作人员称老板不在为由,将我打发走,遂我联系了12315之后,吉祥工商所的办事人员跟我协商,要求我付10%的手续费以后该会所同意退卡,然后该会所又反悔不愿意退卡。结果这个工商所称——“会所没有过错!没有哪次协商可以让双方完全满意,这只是协商。”所以协商无果。
作为消费者本人,首先,我觉得我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其次,我不接受该会所强制营销的行为,该公司回避问题的态度令我为难;最后,没有合理的解释其拒绝的缘由,对这个公司的诚信和资质产生很大质疑。
所以,请问我将通过何种渠道才能挽回我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