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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检察院“检查开放日”活动

来源:中国网2014年7月24日09:44【评论0条】字号:T|T

  (记者 杨锡权 李玫玫) 7月22日,湖南省怀化市检察院举办了“侦查监督开放日”活动,向前来参加的代表们展示了检察机关公正、公开、公信、文明、为民执法的成果。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开放日”活动是继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开放日”之后,确定的以侦查监督工作为主题的检查开放日的延续,是开展“公平正义在侦监”活动的重要内容。

  代表们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

  本次活动旨在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亲和力和公正性。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市侦查监督工作实际,着力打造“公正侦监、公开侦监、公信侦监”,实现侦查监督宗旨意识、案件质量、监督水平、执法公信力和队伍形象的全面提升,促进检务公开,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建设平安怀化、法制怀化作出贡献。

  活动当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在内的几十人参加了此活动,面对面了解了检察机关各项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零距离感受了“阳光检察”。

  工作人员给代表们讲解工作流程

  本次活动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到检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代表们纷纷表示,希望检察院今后举办更多的“开放日”活动,让更多人走进并了解检察院,促进检察机关真正做到文明办案、和谐办案、阳光办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名称是由刑一、批捕、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发展演变而来,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创建以来第一个以“监督”命名的内设机构,充分体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严厉性体现在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羁押审查。逮捕是采用其它措施可能或者无法制止、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不得已而由国家强制机关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从过去的“构罪即捕”转变为现在的“少捕慎捕”,充分反映了法制的进步和完善。

  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以审查逮捕为主体,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工作格局下,愈加重视其均衡化发展,两项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市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案件63件76人,监督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案件43件50人,监督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2件2人。全市共追捕漏犯171人,已判决139人,其中判决死刑2人,判处无期徒刑1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共书面纠正侦查机关违法396件次,发出检察建议31件次。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监督立案与监督撤案案件数与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相比上升了23.3%。同时各地还加强后续跟踪,注重提升监督实效。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监督立案作出有罪判决55人,判决人数同比上升了120%。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呈现出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理念的转变,促使审查逮捕工作更加严谨化。“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工作影响重大,它要求我们改变“构罪即捕”的传统办案思维,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坚持“少捕、慎捕”原则。二是逮捕条件的细化,促使审查逮捕工作更加规范化。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明确例举了“社会危害性”的五种情形,规定了应当逮捕及可以逮捕的情形,没有设置兜底条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查逮捕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三是逮捕程序更加完善,促使审查逮捕工作司法化。修改后刑诉法及诉讼规则增加并强调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同时赋予了证人、诉讼参与人以及辩护律师等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权利,摒弃了过去单纯以书面审查为主的行政化审批程序,使审查逮捕工作更加具备了司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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