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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四机制”遏制不合格电动车销售源头

来源:衡阳日报2013年9月4日10:26【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讯  (记者 许珂)  不合格电动车危害重重。如,整车质量(重量)超重会影响制动效果,若一时刹不住车易引起交通事故;电动车的轮胎宽度不达标,在行驶中易发生事故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记者昨日从市工商管理部门获悉,该部门将建立四项机制集中整治电动车销售市场,确保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合法规范。

  “四类问题”容易引发悲剧

  “四项机制”扼止不合格销售源头

  “无证、无照生产或销售,生产或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扩大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市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不稳定的因素很容易酿成悲剧。对此,该部门建立了“市域联动制”、“入市备案制”、“进销查验制”和“一条鞭责任制”等四项机制。

  他向记者介绍,“市域联动制”即要求全市工商系统建立起市局 、县局、工商所三级联动机制,各工商所建立详细的销售网点台账,各销售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上增加“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范围,若没有“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则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入市备案制”指的是凡进入衡阳市场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企业和经营户应当到市工商局市场分局进行入市备案,市工商局对已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及电动自行车型号编制产品目录,通过市局网站进行公示,进入销售目录后方可合法销售;“进销查验制”则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应当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销货查验制度,如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销货台账,经常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一条鞭责任制”即全市系统各级市场监管机构、消保机构要加强配合,对在专项行动中职能缺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条鞭”责任追究制,即市、县、所三级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连带追究。

  “四对策”重拳出击电动车市场

  “四区域”经销商将重点整治

  1999年,国家出台了电动车生产的相关标准,对电动车的各项技术指标都进行了严格限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工商机关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全力收缴,杜绝销售。

  “针对目前电动车销售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通过清查主体资格、检查产品质量、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检查商标使用等四种渠道来规范市场。”该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特别是电动车商标使用这块极不规范,如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但未在电动自行车上注册而使用在电动自行车上;部分企业为傍名牌,将某某国际公司未注册的商标以委托使用的名义予以使用;已经取得注册商标而许可他人使用,但未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等。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在整治期间,市工商机关首先将会清查主体资格,一方面查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看是否取得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另一方面查经营者的资格,看经销商是否核准经销电动自行车,是否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备案登记,擅自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其次,对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市工商部门将严格检查相关宣传的虚假性,对存在虚假宣传者,最后,对商标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相关规定有了,处罚标准也有了,那么,接下来,我市工商部门又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整治电动车销售市场呢?  该位负责人介绍道,下一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牵头组织对城区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一次抽样检测,各县级局分别开展对辖区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重点检测。9月上旬,将约谈15家在衡上市品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通报对各品牌自行车的抽样检测结果,责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品牌退出衡阳市场;9月中旬,将组织城区134家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代表召开情况通报会。公布电动自行车品牌抽样检测情况,通报市政府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有关要求,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9月中下旬,将召集城区分局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工商所管片干部召开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监管座谈会,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和工作职责,汇报前阶段监管工作情况,交流监管工作经验,发现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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