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谭倩报道 近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陈某福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冯某(男,家住衡阳市石鼓区蒸阳路)等人于2012年9月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衡阳县杉桥镇开办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为牟取非法利益,冯某等人从犯罪嫌疑人陈某福(湖北荆门市某化工集团仓储中心工作人员)处先后二次购买掺有二甲醚的总价值达49万余元的劣质液化石油气对外销售,除一部分销售非法获利1.5万元外,一部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二甲醚又称甲醚,具有轻微醚香味,有低毒,为易燃气体,封闭空间的空气中含有3.4%-18%的二甲醚时,遇到电火花或者明火,即可发生剧烈爆炸。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会使液化气钢瓶密封圈膨胀、提前老化,容易使液化石油气泄露,有可能致人中毒,导致室内爆炸。早在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就明确规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
犯罪嫌疑人冯某、陈某福明知在液化气中掺加二甲醚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却故意掺入,以次充好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两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衡阳县人民检察依法对二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借此呼吁液化气经销商要依法经营,不要贪图小利,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液化气;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可定期用肥皂水涂抹液化气罐各连接处,检查罐装液化气是否存在腐蚀泄露,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