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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贵国:建议明确催收监管机构、推动行业立法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王贵国:建议明确催收监管机构、推动行业立法规范
2019年03月13日 10:09 新浪湖南

  (文/财经主编 邱晓)当前催收行业存在立法滞后、标准缺失、规范模糊、舆论误解、违法经营等诸多问题,行业自律规范和立法监管已势在必行。

  2019年3月2日,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会员大会暨中国信用清收协会发起人会议在长沙举行。来自国内60余家信用清收企业负责人及专家,并就行业立法、市场规范、服务标准及协同发展等问题达成《湘江共识》。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王贵国也提出了《关于加强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的建议》。王贵国表示,催收行业已成为阳光下的行业,但仍存在监管缺位、行业自律规范不足、竞争失序等诸多发展困境,我国应当加快成立催收行业的行业协会,并推动行业立法。

  发展迅猛 全国催收公司突破7400家

  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债务催收服务对于消化和处置金融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家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副院长王锐表示:“国内债务催收行业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行业的努力,单个金融机构的还贷风险就有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

  据统计,截至2018年第四季度,国内不良资产的规模达到了10万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达到了2万亿元左右,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长,不良资产的规模还有可能继续增长,催收行业的市场前景巨大。

  由于催收行业准入门槛不高,这几年诞生了数以千计的相关企业。有的是门外汉闯入这个行业,有的是从催收公司出走的高管或中层管理人员,有的是从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离职的风控人员。。。。。。催收江湖可谓风起云涌,春潮涌动,呈现出从未有过的繁荣局面。

60多家催收企业达成《湘江共识》推动自律立法60多家催收企业达成《湘江共识》推动自律立法

  据企查查网站统计,目前全国催收公司总数已突破7400家,从业人员超过40万人,其中90%为割据一省或一市的区域性公司。但真正以催收作为核心业务的机构可能也就100来家,受过正规培训的从业人员不足3万人。与此同时,各路资本蜂拥而入催收行业。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拿到各种投资的催收公司或催收平台有近20家。其中,有风险投资,有民间资本,有上市公司注资,也有专玩资金业务的金融业大鳄一掷千金。

  近年催收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呈现。目前,国内贴着互联网标签的催收平台已有10余家。这些网络催收平台已大约占据了10%左右的市场份额;人工智能催收已攻陷了呼叫业务和M1等前端催收业务;成本较低的集中催收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催收公司认可和践行;跨界兼营催収业务甚至主营催收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俨然形成一支势力强大的偏师。

  政府监管趋严,市场扩容放缓

  近年来,社会上频有个别催收公司侵犯公民信息的事件发生,使得整个催收行业承受“莫须有”之罪。在此背景下,政府对催收业的监管越来越严。

  过去,催收行业主要是面临公安部门严查暴力催收、买卖公民信息、警企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而现在则扩大为政府其他部门的深度介入:银监会严管、严查各银行的催收外包行为,力求从源头上堵塞银行催收外包漏洞。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俗称31条),约束了网贷平台自催或外包催收的行为;工信部收紧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电信运营商在催收公司电话安装、专线申请、投诉查处等方面不断出重手,比如限制电话安装数量、不受理专线申请、大面积电话停机等手段已成为常态,给催收公司的运营造成极大的困扰。

3月初,中国信用清收协会发起人会议在长沙举行3月初,中国信用清收协会发起人会议在长沙举行

  从市场层面看,催收市场扩容放缓,业务增长失速。近年来不良资产市场爆发式增长,除了银行业有一定的增长外,主要是由以网货平台为代表的新金融几何级增长主导的。随着2017年下半年现金贷的消亡,2018年网货平台也出现持续性的大面积的爆雷,直接导致了大量以现金贷、网贷业务为主的小型催收公司消亡。

  乱在无准入门槛和立法滞后

  陷入焦虑、困惑、迷茫。乱象丛生的催收江湖正遭遇成长的烦恼。

  因囿于行业立法滞后、标准缺失、从业门槛低等诸多因素影响,当前国内催收行业发展的规范化、职业化和产业化受到很大制约。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会长、万乘金融总裁韩晓指出,该联盟成立一年多以来,积极推动信用清收行业立法,正面宣传信用清收行业。目前,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行业培训体系及认证体系、建立外部风险预警机制等多项工作正推进中。

  由于催收业长期缺失统一的执业标准与运营规范,从业机构的性质、权利与义务、债务人个人信息获取的合法途径、债务人权益与尊严的保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从业机构实际操作陷入无“规”可循的尴尬境地。部分催收机构、催收人员执业行为简单粗暴,肆意侵害欠款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

  永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曼认为,当前行业立法与监管长期缺位,法律地位不明,行业自治管理不够完善;行业准入标准没有明确,从业机构名目繁多、鱼龙混杂,诸多实质为讨债公司的企业,以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匿名公司存在,以规避法律对讨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真正兼具合法从业资质、规模团队、合规运作流程与专业技术的从业机构稀缺。

  整治催收行业乱象亟待立法

  从早些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到近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均经历了从没有准入监管、野蛮生长到规范准入、持牌经营的发展过程。对于缺少准入门槛和规范自律的国内催收行业,主动寻求监管的渴望强烈。

  整治催收行业乱象,亟待立法终结;补齐相关“法律缺位”,立法刻不容缓。王贵国表示,破解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困境的根本出路,是推动行业立法。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随后,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也相继仿效制定了关于债务催收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等文件虽对催收行为规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适用范围仅限于互联网债务催收领域,且规制对象只局限于网络信贷平台,难以对整个催收行业进行有效规制和推动。

  王贵国认为,组建催收行业协会,发起成员内部自律,并由此配合和推动行业立法,这一路径或是催收立法的最佳模式。建立行业协会来承担起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职责,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提供最符合行业发展及兼顾多方主体利益的解决方案。”

  而只有政府部门协同发力,方能成立公信力高、架构完整、执行力强、务实有效的行业协会,实现债务催收行业的自律监管。王贵国建议,民政、工商等部门适度放开催收行业协会设立的审批限制,支持有资质的行业自律机构依法登记。

  应明确催收行业监管机构

  明确行业的监管模式,是催收立法的重中之重。他建议:“应明确催收行业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支行(或各级金融监管局),秉持严格、审慎、统一监管的原则,重点参考征信业和律师业监管模式 。”

  比如,由银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工信部等部门为催收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加强对业内从业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规模、行业增长情况、利润率、投诉率等关键数据的统计汇总,打破数据孤岛,建立数据披露与共享机制,为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管打造信息基础设施。

  此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平台对债务催收行业进行监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方案,对信息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安全保障等加以明确规定,禁止滥用和泄露个人隐私。

  对于催收机构,严格准入门槛,机构持牌经营,统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缴、董监高任职条件,信息安全要求等。对于催收员,要像律师一样要求持证上岗,催收员通过从业资格考试,获取相应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催收业务,且催收员从业资格必须依附催收机构而存在。

责任编辑:姜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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