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一人坠亡,调查报告公布

  日前,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深圳市碧雅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月24日,深圳机场卫星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4万元。

  调查组认定,深圳市碧雅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人员违规操作,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项目为深圳机场卫星厅及配套设施高空保洁服务项目,主要施工内容为卫星厅的屋面外表面、外室里面幕墙、室内表皮及梁架、登机廊桥等清洗服务。

  项目发包单位为项目发包单位为深圳市万物空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深圳机场卫星厅综合管理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分包单位为深圳市碧雅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属地安全管理单位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罗某根(死者),碧雅丽公司保洁员,负责涉事项目玻璃幕墙高空清洗工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月24日0时10分许,碧雅丽公司组织4组人员进行清洗玻璃幕墙作业。涉事幕墙处由罗某根使用钢丝将水平生命线固定在涉事幕墙钢结构横梁上,在固定好两处后,0时28分许,罗某根使用铝制梯爬到涉事幕墙第四阶钢结构横梁上固定第三处水平生命线时,忽然从第四阶钢结构横梁上身体向后方倒下(图1),坠落过程中颈部撞到涉事幕墙第二阶钢结构横梁上,后滚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4.24米)。

 图1:涉事工人从第四阶钢结构横梁上身体向后方倒下 图1:涉事工人从第四阶钢结构横梁上身体向后方倒下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罗某根,男,54 岁,江西省吉安 市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8.4万元。

  调查认为:碧雅丽公司对高处作业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高处捆绑水平生命线时未做好防高处坠落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碧雅丽公司未督促员工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第 7 条的规定。

  在未采取有效的防高处坠落安全保护措施、安全带没有系挂点的情况下,员工罗某根冒险攀爬到深圳机场卫星厅527 号旅客到达口旁的玻璃内侧幕墙(以下简称涉事幕墙)第四阶钢支架上(距坠落基准面约 4.24 米)捆绑水平生命线。

  碧雅丽公司对罗某根在2023 年因患有急性心力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律失常等心脏疾病且两次入院治疗的情况知情,但仍安排其从事具有危险性的高处作业。

  直接原因: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人员进行询问、第三方司法鉴定,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未采取防高处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罗某根攀爬到涉事幕墙第四阶钢结构横梁上进行高处捆绑水平生命线作业时,其身体向后方倒下,坠落过程中颈部撞到涉事幕墙第二阶钢结构横梁上,后滚落至地面,造成本起事故。

  因涉事幕墙为曲面、无安全带系挂点,在未采取防高处 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罗某根通过铝制梯爬到涉事幕 墙第四阶钢结构横梁上进行高处捆绑水平生命线作业;通过 现场监控罗某根坠落的情形,不排除其突然向后方倒下和自 身身体疾病发作有关。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 一鉴[2024]病鉴字第 0024 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罗某 根系高坠致高位颈椎骨折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延髓)损伤死亡。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碧雅丽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宏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安全带没有系挂点的情况下,未及时消除员工在高处捆绑水平生命线时未做好防高处坠落措施及员工违规冒险 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碧雅丽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督促罗某根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对高处作业的风 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罗某根违规冒险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万物空港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黄某对深圳机场卫星厅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作为深圳机场卫星厅及配套设施高空保洁服务项目发包方,指派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巡查时,发现安全带无系挂点的安全问题,但未及时督促碧雅丽公司整改高处捆绑水平生命线时未做好防高处坠落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承担深圳机场卫星厅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万物空港公司施工专员邱某达进行作业现场巡查时,发现安全带无系挂点的安全问题,但未及时督促碧雅丽公司整改高处捆绑水平生命线时未做好防高处坠落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万物空港公司对其内部处理,并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稿件来源:法治时报 本期编辑:林语 责任编辑:闻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