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衡阳疾控发布最新防疫提醒,明确这些要求↓

  衡阳市民

  原则上不离开所在区域,离开城区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从11月30日开始,没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外省和本省有疫情发生地市的入(返)衡人员

  在抵衡前至少提前1天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进入“入(返)湘人员报备登记”主动报备。

  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落地检”及“五天四检”。入(返)衡不满五天,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全文如下:

  近日,我市城区在区域核酸检测中相继检出阳性感染者,且有社会面活动轨迹,疫情防控风险不容忽视。现正处于与疫情赛跑的关键时刻,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保障雁城市民健康安全,衡阳疾控中心呼吁:当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主动参与区域核酸检测。

  一、当好疫情防控的明白人

  主动报备。外省和本省有疫情发生地市的入(返)衡人员在抵衡前至少提前1天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进入“入(返)湘人员报备登记”主动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查验点、国省道等第一入衡点进行现场报备。与官方公布感染者活动轨迹重叠、有相关疑似症状等疑似风险人群请主动报告。早报告、早发现、早处置,才能将疫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核酸检测。外省和本省有疫情发生地市的入(返)衡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落地检”及“五天四检”。入(返)衡不满五天,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进入公共场所。所有人主动按辖区要求完成区域核酸检测,对一次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弹窗提示,二次不参加的赋黄码。采样时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组织引导,不插队、不攀谈、不聚集,采样结束后尽快离开。在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员不能进行核酸采样,请及时向所在村组(社区)报备说明,并请在48小时后就近选择采样点进行检测。

  配合流调。配合流调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高质量的流调对明确感染来源,判定追踪密切接触者等风险人群,抢抓时间迅速扑灭疫情具有重大意义。

  配合防疫管控。进入公共场所,主动配合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高风险区人员严格“足不出户、上门服务”,低风险区人员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居家隔离人员严格做到不外出,拒绝一切探访。

  二、当好疫情防控的维护者

  非必要不外出。建议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协会等单位干部职工,近期非紧急非必要不离衡,城区内市民原则上不离开所在区域。外地人员非必要不来衡,避免人群大范围流动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确需出行,出行前通过中国政府网或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查询目的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报备、审批。

  非必要不聚集。减少人员聚集,建议各地近期非必要不举办各级各类大型聚集性会议、培训等活动,暂停广场舞等聚集性活动。坚持“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严格执行各类聚集性活动相关防控措施。

  绿码“行”,黄码“停”。市民离开城区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从11月30日开始,没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上学人员推行“两点一线”,全程配戴口罩、持绿码通行。黄码人员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除外出核酸检测之外,尽量居家。

  三、当好疫情防控的践行者

  科学戴口罩。外出时,全程佩戴口罩。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注意手卫生。饭前便后、接触电梯按钮、门把手等公共设施后、触摸口鼻和眼睛前等要及时洗手或手消毒。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手肘捂住口鼻。

  保持安全距离。排队、付款、交谈、运动、参观、购物时,要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

  文明用餐。不混用餐具,夹菜用公筷,尽量分餐食。食堂就餐时,尽量自备餐具。

  常通风,多消毒。提倡勤开窗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日常保持房间整洁;处理进口冷冻食品的炊具和台面、病人及访客使用的物品和餐饮具,要及时做好清洁消毒;收取快递时,用75%的酒精或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喷洒快递外包装,拆封后及时丢弃外包装,并做好手卫生。

  保持健康生活。加强身体锻炼,坚持作息规律,保证睡眠充足,保持心态健康;健康饮食,戒烟限酒;做好每日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尽早疫苗接种。响应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政策,3 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种疫苗,做到“应接尽接”,保护个人健康。

  特别提醒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企业,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涉及个人和企业的核酸检测、交通转运、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一切费用自行负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本网编辑:周鹏 值班责编:闻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