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湘西泸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首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石泽辉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石泽辉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石泽辉违法所得未退缴部分,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2019年10月15日,经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由泸溪县纪委监委对吉首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石泽辉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月11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吉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首市委批准,给予石泽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石泽辉利用担任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他人通过虚造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虚开发票报账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务共计人民币44.7462万元;200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石泽辉利用担任吉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红旗门派出所所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为鲁遥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帮助和关照,充当“保护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2万元。

  泸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泽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石泽辉到案后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15.2万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稿件来源: 湘西纪检   本网编辑:周鹏  值班责编:闻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