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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韶山风景名胜区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2012-05-29 09:58:08

  作为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韶山风景名胜区每天都要迎接大量国内外游客,为立法保护韶山风景名胜区,《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5月28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

  韶山于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70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区域42平方公里。2004年,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1年9月,被评为5A级景区。但在规划建设、资源和环境保护、旅游交通、游览秩序等综合管理方面,与省内外其他风景名胜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立法加以保障。

  《条例(草案)》对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对核心景区保护,《条例(草案)》第13条对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挖沙取土、采伐树木、修坟立碑,采集野生药材和幼苗、种子等林副产品,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和改变居民住宅使用用途,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等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在韶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最高可罚款20万元。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和改变居民住宅使用用途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

  为维护韶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销售违背客观真实性的旅游者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影像;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产品;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

  近年来,韶山风景名胜区客流量激增,特别是节假日期间交通拥堵,交通秩序较混乱。《条例(草案)》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景区交通,加强景区交通管理,完善交通设施,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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